2004年8月1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台风过后,法律为诸多后事解题
本报记者 董蓓

  8月12日晚8点,台风“云娜”在温岭石塘登陆,肆虐浙江12小时。截至8月13日12时统计,全省50个县(市、区)859万人受灾,直接经济损失153.3亿元。台风过后,中央紧急拨付救灾补助费,受灾区群众也全力投入生产自救,重建家园。台风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变化,从法律上该如何调整呢?本报为您解读与之有关的法律。
    
  保险法:为减少损失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
  背景新闻:8月12日下午4时10分左右,萧山南门桥江南棋牌社附近的简易房突然坍塌,停在路边的两辆车被砸。5时30分,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前洋潘村余国贵家的房屋倒塌,一家4口被埋,救援人员奋力救出余国贵的妻女,但余国贵本人不幸身亡。仅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统计,截至8月13日夜,公司全辖各单位接到报案2500多件,总报损金额约为1.1亿-1.2亿元。
    法律解读:保险金通常是群众拿到手的第一笔救灾款项,无异于雪中送炭。若萧山两车主和余国贵分别投保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,汽车被砸和余国贵的死亡均构成保险事故,他们都能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获得理赔。需要注意的是,《保险法》第26条规定,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时效为5年,其他保险的时效为2年。出险后,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报案请求理赔,否则权利也会“过时”。另外,《保险法》第41条规定,保险事故发生时,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,防止或者减少损失,所支出的必要的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,以保险金额为限。
    在这次台风肆虐浙江中,如果被保险人不幸死亡,按《保险法》规定,没有指定受益人的,被保险人死亡后,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,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,他的妻子儿女也能得到保险金。
    
  合同法:因不可抗力可以解除合同
    背景新闻:8月12日下午3点至3点半,温州机场、宁波机场相继关闭。4时开始,杭州汽车东站取消了台州方向的20个班车。不久,萧山机场也停止起降。
    法律解读:台风导致交通中断,机场、车站无法履行运送乘客的合同义务,承运人是否要赔偿乘客的损失?《合同法》第94条规定,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,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。所谓不可抗力,是指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,以一般的理解,台风、地震、海啸等均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。
    不仅运输企业,其他因台风影响无法完成生产而无法履行合约的企业,均可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抗辩。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,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,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    
  刑法:挪用救灾款最高可判7年
    背景新闻:8月13日,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紧急向遭受第14号台风“云娜”正面袭击的浙江灾区拨付4600万元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。同时,水利部也会同财政部向灾区拨付特大防汛补助经费1500万元。
    法律解读: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是国家为保障受灾群众的生活、恢复灾区生产而拨付的财政经费。按规定,救灾款必须专款专用,足额、及时发放到群众手中,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截留。《刑法》第273条规定,“挪用用于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,情节严重,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,对直接责任人员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